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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判决在海外的执行服务

日期:10-15 22:11|来源:未知

我们知道,在国际贸易的纠纷处理中,常常会遇到一国的法院判决需要在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问题,由于我国尚没有加入1971年在海牙签订的《民商事案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因此,不存在与多国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是通过与外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方式,实现两国间承认和执行对方国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与中国订立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主要有:

法国、突尼斯、老挝、越南、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摩洛哥、匈牙利、塞浦路斯、埃及、希腊、保加利亚、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古巴、乌克兰、土耳其、俄罗斯、西班牙、意大利、罗马尼亚、蒙古、比利时、波兰、泰国等三十多个国家。

也就是说,中国法院的判决只有在这些国家的法院才有可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裁判的承认和执行应当适用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程序,我们在当地的合作律师和机构将会为中国的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而申请人需要配合的是严格按照专业律师指导准备相关文件。

一般来说,随申请书应附以下文件:

  1. 1.经证明无误的裁决书副本;
  2. 2.证明裁决是终局的文件,以及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时,证明裁决是可以执行的文件,除非裁决文书中对此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3. 3.证明已经向败诉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和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已经得到适当代理的文件。
  4. 4.如果是缺席判决,证明已经合法传唤缺席当事人出庭的文件

申请书和上述裁判文书及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本和相关复印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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