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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在境外的执行服务

日期:10-15 22:10|来源:未知

在国际贸易的纠纷处理中,仲裁一直是比较常用法律救济方式之一。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一裁终局,程序快捷高效。仲裁裁决不同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不能上诉,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对当时人具有约束力。二是仲裁裁决可以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虽然可能在裁决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销或在执行地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通常只限于程序问题。《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现有缔约的国家和地区142个,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中国作为签约国,其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可以在这些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随着商事仲裁这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逐渐被人们所认可并乐于采用,仲裁裁决书的境外执行问题就变得尤为突出和重要,中国企业经常面临需要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各国都有不同的限制和要求,程序复杂,风险较大,耗时较长;对中国企业而言,还存在着与外国法院和相关机构的沟通问题,委托我们在被申请人当地的专业律师和机构代为向国外法院申请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能够很大限度地缩短执行时间,降低执行成本,实现仲裁裁决所确立的权益。

尽管不同国家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他国仲裁裁决书所需提交的资料不尽相同,一般来说,以下文件是必须随申请书提交的:

  1. 1.经正式认证的裁决书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 2.双方签订的附有仲裁条款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3. 3.已经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证明;
  4. 4.如果是缺席裁决,已经适当送达仲裁通知及相关文书给被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及上述文件,均应当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文字的译本和相关复印件。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法院认可仲裁机构所在地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所作出的翻译,但另外一些国家的法院只接受本国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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